《明太祖皇帝欽錄》中「三個侯」考

事緣看已故陳學霖教授的《宋明史論叢》,看了一年多,對其中提及《明太祖皇帝欽錄》(後稱《欽錄》)中有關藍玉案詔書的其中一條註解,總覺得有些缺陷。於是吾人不揣學力,就手中相關資料搜剔一番,將《欽錄》中所載的內容與《明史》、《明實錄》、《國榷》、《明通鑑》的資料對照,試試看能不能把那幾個陳教授尚未考出的被誅侯爵名字封號考出。
不過在考據之前,大概先要提到《欽錄》到底是什麼東西,而藍玉案雖然已很著名,也似有略講的必要。
《欽錄》原名《太祖皇帝欽錄》,原是明朝開國皇帝,大明太祖高皇帝朱元璋(下稱太祖)的詔令合集,「明」字為1970年由國立故宮博物院將抄本影印時所加。按《欽錄》中的詔令大部分均是送給其第三子晉王朱棡,所以昌彼得先生和陳教授都認為這應該是來自晉府長史司的謄錄本。晉王死在洪武三十一年三月(1398,另太祖死在同年的閏五月),得年四十,長子濟熺繼承王位,但因與四叔,即後來成為明成祖的朱棣一直不和,終遭叔父削爵抄家,大概《欽錄》就在此時進入皇宮,但由於事涉機密,一直不公開,直到1925年清代末代皇帝溥儀被逐,才有學者發現,但大都沒當一回事,卻又作為珍品東渡,到1970年才有影印本。
而藍玉案則是指太祖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二月指曾任征虜大將軍(當時地位最重,權力也最高的軍職)的名將涼國公藍玉謀反(當時還沒有發明「意圖」一詞),一口氣將藍玉連同十三個侯爵、兩個伯爵、十五個都督(當時理論上的最高軍銜),加上藍氏平日親信的各級將領官兵,合共一萬五千至兩萬人,全部殺掉,加上延綿十二年的胡惟庸案所殺的三萬人,人稱「元功宿將相繼盡矣」,幾乎將當時所有的新老功臣一網打盡,之後在二十八年(1395)又借故殺掉也曾任征虜大將軍的宋國公馮勝,馮氏最重要的副手潁國公傅友德則在前一年被殺,另一個副手且很懂工程的崇山侯李新也在二十八年被殺。留下一條命的,就只有鳳翔侯張龍、武定侯郭英、長興侯耿炳文等幾個本來都是副將的人了。
而引起吾人注意的《欽錄》內容,則來自洪武二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晉王府接到,由內官(即宦官)而聶、駙馬梅殷(他是太祖最寵信的女婿)送來的詔書,內容如下:
說與[晉]王:把那三個侯碎砍了;家人、火者[低級宦官]、成丁男子都砍了;家財頭[指牛]口[指羊]交與王府;婦女,王府差內使[也是指宦官]起解。欽此。
陳學霖教授在引及這一段時,在「三個侯」後表示難以考證出到底是哪三個侯,而本文的目的,就是找出這三個侯,到底是誰?因為明初開國時封公侯很多,有案可查而又涉及藍玉案的人中,撇掉後來才死的宋國公馮勝、潁國公傅友德、崇山侯李新外,即使把主角涼國公藍玉撇除,按《欽錄》、《明史》相關紀、傳、表,還有藍案原始文件《逆臣錄》,前後涉及該案而死的侯爵達十四個(雖然官方認定涉案的是十三個,多算了永平侯謝成,這是《明史》功臣世表寫的,與本傳雖有牴牾,仍可算進去,考證見下文)。因此如要考出這「三個侯」來,首先就必須把這14個人中與三月二十四日詔書沒有可能聯繫上的撇除。根據上引三個來源的文件,以下的侯在三月二十四日詔書中不甚可能涉及:
景川侯曹震——
《逆臣錄》中多次提及他與藍玉在京師(即南京)通謀喝酒的片段,如藍玉次子藍太平的供狀即說:
「於洪武二十六年二月初四日離家,至本月初七日來到京城。至父親直房內,見父親同景川侯、許都督[指都督許亮]三人正坐。」
藍玉家的火者趙帖木供狀也提及了景川侯和藍玉在京師喝酒:
「洪武二十六年二月初五日,有藍玉安排酒,請景川侯。」
這都證明景川侯人在京師,在事發前一天(藍玉在初八日案發,初十被殺)還與藍玉在一起,因此不可能在三月二十四日跑到晉王的地界被殺。
鶴慶侯張翼——
《逆臣錄》中有他的招供內容,其中明言他由二十五年十二月以後一直在家鄉汝寧府(今河南汝南),三月初八奉詔回京,之後才被「揭發」與藍玉同謀,所以也沒有可能在二十四日死在晉王手中。
會寧侯張溫——
《欽錄》洪武二十六年二月十九日:錦衣衛百戶郝進傳奉聖旨:「藍總兵[藍玉]通着……造反,凌遲了。着王那裡差得當人[原作「的當人」,應是草詔者在聽口諭時抄錯或同音假借]同郝進去,將會寧侯並他的兒子都凌遲了,家人成丁的也廢[=殺]了,婦女與晉府配軍。馬匹多時,……東勝[東勝衛,在今內蒙托克托縣,是河套外圍的邊防重鎮]軍馬多,好生機密,着那裡不要出號令[正式命令]!」
按《欽錄》的說法,晉王早在二月十九日(藍玉案發於初八日,初十被殺,當時人在京師,而接旨時,晉王應在太原到大同的路上)就接到密令要去捕殺張溫,而且是就地正法,不需要審判。而且詔書中提到東勝衛,又提醒晉王不要出號令,顯然當時張溫在東勝衛附近,不然毋須如此說。然而《明實錄》中卻要等到三月十七日才有張溫被殺的紀錄:
三月壬戌,馴象衛……會寧侯張溫、都督蕭用等,坐與藍玉同謀,伏誅。
按詔書的往返時序看,從京師到大同,大概總有11-13日的時差,譬如前引《欽錄》二月十九日條的上項,詔書在初二發出,卻要等到十三日才收到,當時藍玉早已死了。計算時日,加上從大同到東勝有約二百五十公里的道路距離,所以三月十七日很可能是太祖接到晉王已將張溫解決奏報的日子。然而不論張溫具體死在哪一天,在二十四日的詔書中再提一次要「碎砍」張溫的可能性都不太大。
定遠侯王弼、全寧侯孫恪——
《欽錄》洪武二十六年二月十三日:[中書]舍人馮謙、內使黃十三欽賫制諭晉王:將總兵官、太師、宋國公馮勝、潁國公傅友德所統河南、山西各都司馬步軍點視,領率塞上隄備。其總兵官宋國公、潁國公、開國公、定遠侯、全寧侯,皆馳驛赴京議事。……洪武二十六年二月初二日。
《欽錄》洪武二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內使劉察生欽賚聖旨,記事五件:
說與第三子棡知道:……近者,全寧侯被擒,……
從上引兩條可知,兩人早在二月十三日奉詔回京,當然,為的不是議事,而是要抓他們。所以兩人也不太可能到三月還在山西境內而被晉王「碎砍」。
安慶侯仇正、永平侯謝成——
《欽錄》洪武二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內使劉察生欽賫聖旨,記事五件:
……
又奉聖旨:徽先伯[桑敬]、安慶侯,這兩個都廢了。鳳翔侯[張龍]、永平侯,早發回來。欽此。
《欽錄》洪武二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內使小驢兒、陳三存……
同日:內使小驢兒等賫到世子[濟熺]啟本:
洪武二十六年五月初九日早朝,於奉天門欽奉爺爺聖旨:「你寫啟本去說與你父親知道,着安陸侯[吳傑]、商都督[應指商暠,考證見後。]回來,他兩個是無事的。爹爹說與他兩個不要煩惱,比外公[指永平侯謝成,他的女兒是晉王正妃]、鳳翔侯[張龍]一般,好好的教他回來。」
從四月十七日晉王接到的詔書看,仇正是和徽先伯桑敬一同遭晉王就地正法了,所以太祖也不可能在二十四日的詔書中要求殺仇正。至於謝成,雖然他的大名也列在藍黨中,但據《明史》本傳,他到洪武二十七年才被殺,而前引晉王世子寫來的啟本也說「比外公、鳳翔侯一般,好好的教他回來」(此處《欽錄》標點作「比外公鳳翔侯一般,好好的教他回來」,顯然有誤,張龍並沒有嫁女予晉王,這裡的外公應指謝成),足見當時謝成人在京師,也還沒得罪。
至於《欽錄》中對謝成的下場也有間接提及,證實他最遲在二十八年二月已死:
洪武二十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指揮姜碧,該本年二月十五日於左順門欽奉聖旨:「永平侯有個侄兒在護衛[指晉王的左中右三個護衛,不知道這個侄子在哪個衛任職]裡做指揮,教他自死了罷。欽此。」
謝成的侄子在晉王府當護衛指揮,理應不知道謝成的事,卻也要被迫自殺,謝成的下場,不問可知。
這裡岔開一筆,對商都督到底是誰作些考證。前文已述及他應是商暠。他在《明史》無傳,但在卷134葉旺傳中曾提及此人為「遼東行省左丞」,後轉任蓋州衛(今屬遼寧)指揮僉事;還有卷308逆臣傳胡惟庸條、陳寧條兩度提及此人為御史中丞、侍御史。但《明實錄》則早在洪武二年四月十一日條中就提及此人,當時為元朝陝西行省平章,人在鞏昌府(今甘肅隴西)。揆諸當時情形,此人似不大可能與由元朝遼東行省左丞改任為指揮僉事的商暠為同一人。之後按《明實錄》所說,商暠在胡案以前多次出任行省、參政等官,一直是文官,更無突然改任武職的可能。所以此處的商都督,更有可能是蓋州衛指揮僉事商暠。而洪武二十年正月初二條命馮勝以征虜大將軍銜攻元朝駐遼東金山(今吉林雙遼)的大將納哈出的將領名單中也有此人,當時以前軍都督(應為「前軍都督府都督僉事」,明代常將都督以下的都督同知、都督僉事兩級軍官也省稱作都督。商氏正式官職見後條)銜參贊軍事;同年七月二十八日條又載他為守大寧(今內蒙寧城)前軍都督僉事;而洪武二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條中,也曾提及此人與同僚袁洪「籍忻、代二州,及崞縣、繁峙、五台三縣民丁為一衛」,顯見人在山西,所以才由晉王召回。而商氏此後也果然沒有出事,在洪武二十七年二月初二日還和另一個都督僉事劉德(如據明史紀事本末,同行者還有楊文)去浙江巡視和練兵。
西涼侯濮璵——
《欽錄》:內使小驢兒、陳三存……
同日:內使小驢兒等賫到世子[濟熺]啟本:
洪武二十六年五月初九日早朝,於奉天門欽奉爺爺聖旨:「你寫啟本去說與你父親知道,……西涼侯他是知情的,不要他知道。差人防送前來,不要枷鎖他,也不要監他,只這般好好的防送將來。欽此。」
按上引《欽錄》,五月二十三日濮璵始遭召回。而結合《明史》濮英傳(濮英是濮璵的父親,在洪武二十年九月攻北元大將納哈出時被俘,不屈自殺而死),濮璵是在召回後遭奪爵,遠戍五開衛(今貴州黎平)而死。因此他也不可能在三月二十四日被晉王殺死。
普定侯陳桓——
《明史》藍玉傳附有陳桓的傳,末了只有一句話交待他的下場:
「再平九溪洞蠻,立營堡,屯田。還,坐玉黨死。」
按平九溪之戰在洪武二十二年,而按《明實錄》,同年十月陳桓與靖寧侯葉昇等以南征之功共同受賞,二十五年七月十四日條載陳桓奉命赴陝西修連雲棧(川陝通道之一,核心在今陝西漢中),此後就沒有任何關於他的記載了。
而《逆臣錄》中則載他十二月時還在修路,和他同謀的包括秦州衛(今甘肅天水)、延安衛、西安右衛、鳳翔所(今陝西寶雞)參與修路的軍官,一直到案發,他人都在陝西。按太祖給諸子劃分負責範圍非常嚴格,絕不許超出本人封地涉及的布政使司地域。陳桓即使被捕,也該由封地在西安的秦王樉處理,而非晉王。所以三月二十四日詔書也應該不包括陳桓。
瀋陽侯察罕——
前文幾次提及北元大將納哈出,察罕就是他的兒子。《逆臣錄》中他的供狀說法變動很多,但就日期和行動看,應該在京師:
「一、招:洪武二十六年正月初三日,因做生日,當日清早晨,有一般[班]達官[明代稱北元為韃靼,來投降的蒙古人則雅寫為達達,也因此,蒙古人組成的軍隊在明初稱達官軍,後改忠順軍]乃兒不花、……至本月[指正月]十四日,……在後時常前去藍玉府內往來謀逆。」
藍玉正月初七後就在京師(據《逆臣錄》中景川侯曹震火者張海彭供狀),察罕在十四日後「時常前去藍玉府內往來謀逆」,如不在京師,根本做不到。而且《明實錄》洪武二十六年四月初八條也明言「瀋陽侯察罕坐藍玉黨誅」,按路程算,三月二十四日詔書到晉王處,至下月初八《明實錄》記察罕死,雖然時間對得上,卻與《逆臣錄》中所載不符。所以三月二十四日詔書所指要殺的三個侯,也應該不包括察罕。
舳艫侯朱壽——
這位侯爵的名字和後來明武宗自稱威武大將軍時用的化名相同,卻不是同一個人。
《逆臣錄》中也有他的供狀,節錄如下:
「狀招:洪武二十六年正月內失記的日,在竹篠[指竹篠港,在今南京燕子磯]監造海船之時,……次日,是壽自行到於藍玉府內探望,……在後時常同男朱能到於本官[指藍玉]府內,往來謀逆,……」
可見案發時朱壽人在京師附近的竹篠港造船,也不用勞動晉王去殺。
透過前述的篩選,在14個人中,11個都與三月二十四日的詔書無涉。於是問題就是,到底剩下了誰?
剩下的三人,分別是懷遠侯曹興、東平侯韓勛、還有宣寧侯曹泰。前兩人都有非常充分的記錄證明他們在山西前線,譬如韓勛,在《逆臣錄》中便提到他洪武二十六年二月十八日正好在鎮朔衛(今山西左雲),恰恰是晉王轄區;又如曹興,《明實錄》洪武二十五年十二月山西募兵也有他的份,在《逆臣錄》中牽涉韓勛的供狀中,也表明他在山西防區。《明史》本傳也說他「理軍務山西,從北征有功。」下文立刻就說他涉及藍玉案而死。
至於曹泰,情況就複雜得多,因為記載牴牾,自相矛盾的地方頗多。考慮到《明實錄》中〈太祖實錄〉在成祖永樂年間兩度遭到修改,除加入大量太祖「神」跡及製造成祖本人繼統的合法性外,同時也刪去大量有關胡、藍案的內容,試圖為太祖補過,《實錄》的內容不無可疑。
然而《欽錄》沒有提到他,而《明史》曹良臣傳(曹良臣是曹泰的父親,於洪武五年六月土拉河——阿魯渾河會戰中力戰陣亡)則只說他坐藍黨而死,並且除爵。但可疑的是,《明實錄》洪武二十六年六月卷末卻只淡淡地提一句「宣寧侯曹泰卒」,並不說他犯罪,也不提他是不是遭處死。雖然按《明實錄》洪武二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條,他也在山西主持徵兵,但二十六年六月卻只說他死了。既不說死在何處,也不說什麼罪,但也沒有提子孫下落。《逆臣錄》中雖然多次提及曹泰,但卻沒有曹泰的供狀,這恰恰和曹興、韓勛一樣。進一步詳看這些供詞,則曹泰應該也在山西。
《逆臣錄》中提到三人的部分都很多,吾人只舉東莞伯何榮的供狀為例,說明他們二三月時所在的地方:
「一、招:洪武二十六年二月十八日,有東平侯韓勛到鎮朔衛,是榮辦酒,請本官[指韓勛]在下處吃飲。話間使開伴當[下人],密與榮說:前日宣寧侯使人到我處,說涼國公在四川特地差人到他每[=們,元代至明初慣用口語詞]處……如今全寧侯、會寧侯、宣寧侯、懷遠侯、……眾人先前都已是胡黨,煩惱此事,已商量接應他俚[=了],……」
結合前後有關全寧侯孫恪、會寧侯張溫的記載,這兩人既在山西,東平侯韓勛又去了鎮朔衛勸東莞伯何榮造反,而韓勛的消息又是宣寧侯曹泰傳來的,曹泰又說消息是藍玉派人到他們處,這個「他們」,頗堪玩味。加上後文連及四侯「已商量接應他俚」,而孫恪已被召回,張溫在二月十九日又已遭太祖密令凌遲,所以如說曹興、曹泰、韓勛,即為前述三月二十四日聖旨中要被「碎砍」(其實也是凌遲)的「三個侯」,應不是過分的推論。
這「三個侯」既已考出,吾人又岔開一筆,就《欽錄》,對明初開國名將常遇春次子常昇的結局作些說明。
常昇在洪武二十一年因功封開國公,其後多次戰役都有功勞。然而對他的結局,《明史》卻有兩個版本:一個說他在洪武二十六年因藍玉案被殺,另一個則說他死在靖難之役後期的浦子口會戰中。這兩個說法何者合理,一直缺乏直接證據說明,多半只能從常昇如果建文時還活着,戰功卓著,爵位又如此崇高,只參加浦子口會戰似不合理來立論。事實也的確如此,因為即使是燕王朱棣的妻兄魏國公徐輝祖,也參與了稍早前靖難之役的決戰——齊眉山會戰。而且建文帝時將才缺乏,常昇作為建文帝的嫡親舅舅,又戰功卓著,卻只參加垂亡掙扎的浦子口會戰,確不合理。然而《明實錄》也不提他的下落,這使得大家難以證偽其說。
所好《欽錄》為吾人提供了重要的直接證據,證明常昇是因藍玉案而死。相關詔書如下:
《欽錄》洪武二十六年二月十三日:[中書]舍人馮謙、內使黃十三欽賫制諭晉王:將總兵官、太師、宋國公馮勝、潁國公傅友德所統河南、山西各都司馬步軍點視,領率塞上隄備。其總兵官宋國公、潁國公、開國公、定遠侯、全寧侯,皆馳驛赴京議事。……洪武二十六年二月初二日。
這條在前文考證王弼與孫恪的下落時已提及,這裡不憚煩厭,再錄一次。由這份詔書可知,常昇在二月十三日接到詔令,和馮勝等一起被召回京師。
《欽錄》洪武二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應是晉王護衛單位下的]鎮撫程鵬赴京回還,啟:五月十四日奉天門晚朝,奏犯人常昇、孫恪下家人一十六名,火者七名。奉聖旨:「但是男子,着王那裡就都廢了;妻小就那裡配與人。欽此。」
這份口諭表明兩點:一,常昇已成犯人,顯然被奪爵,而且也和為「藍黨」的孫恪並列;二,常、孫兩人的男性成年家屬在太祖的指令下全遭處死。家屬尚如此,常、孫兩人就更不待言了。

附:涉入藍玉案而死的十四個侯爵列表
按爵位名字、由誰處理或處死、相關命令發出日期、出處列出
景川侯曹震、太祖、二月初十、《逆臣錄》及《明實錄》
舳艫侯朱壽、太祖、二月初十、《逆臣錄》及《明實錄》
會寧侯張溫、晉王凌遲、二月十九日接旨,三月十七日報伏誅、《欽錄》,《逆臣錄》及《明實錄》
鶴慶侯張翼、太祖、三月初八以後、《逆臣錄》
定遠侯王弼、太祖、二月十三日接旨回京後、《欽錄》,《逆臣錄》,《明實錄》及《明史》
懷遠侯曹興、晉王碎砍、三月二十四日接旨、《欽錄》,《逆臣錄》
東平侯韓勛、晉王碎砍、三月二十四日接旨、《欽錄》,《逆臣錄》
宣寧侯曹泰、晉王碎砍、三月二十四日接旨、《欽錄》,《逆臣錄》
瀋陽侯察罕、太祖、四月初八、《明實錄》及《逆臣錄》
全寧侯孫恪、太祖、二月十三日接旨回京,四月十七日以前被捕,五月十四日以前被殺、《欽錄》及《逆臣錄》
安慶侯仇正、晉王處死、四月十七日接旨、《欽錄》及《明史》
西涼侯濮璵、太祖命晉王抓捕,太祖殺死、五月初九日下旨命晉王世子啟晉王,二十三日接令、《欽錄》及《明史》
普定侯陳桓、太祖、不知日期、《逆臣錄》
永平侯謝成、太祖、四月十七日接旨回京,五月初九尚在,洪武二十八年二月十五日前死,《明史》本傳稱二十七年死,表則稱二十六年死、《欽錄》及《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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